2019年,成都一家公司的老板突然收到消息,因為自己無力償還公司的債務,自己年僅10歲的女兒名下的房屋被查封了。
其實,周先生對于可能出現(xiàn)的這種情況并不算完全沒有預計。
但是當他真正得知,女兒周某某的那套房屋已經被查封。
而且在不久的將來還可能面臨評估拍賣的時候,他還是心神俱亂,一下子不知道如何是好。
周某某是個十歲大的小女孩,許多十歲大的孩子所擁有的最大的財產,不過是一些玩具或者壓歲錢。
可周先生的女兒周某某卻不一樣,她擁有一套房屋。
至少在法律意義上,這套房屋是登記在她的名下的。
借款逾期,無力償還
那么,這一套房屋究竟是由誰出資購買的呢?為什么又被查封?
這件事要從周先生的生意說起。
周先生一家都生活在四川成都,他是一個生意人,也是一家公司的股東。
2016年,公司因為要擴大經營急需大筆資金,但是股東們一時都拿不出錢來。
于是就在當年4月,公司向陳某借款200萬元,當時,周某某和妻子唐女士都是連帶擔保人。
可在借款后,周先生當股東的這家公司并沒有在得到資金后獲取大筆利潤,而且還每況愈下,就連還款也非常困難。
2018年,借款到期應該歸還了,但是周先生所投資的這家公司卻因為運營不善而無力償還。
這對于借出款項的陳某和擔保人來說都是個壞消息。
一方收不回款項,對自己的經濟是巨大損失。
另一方無力償還就只能將查封拍賣資產,生意當然也無以為繼。
但是事情既然已經發(fā)生,雙方也只能無可奈何地尋求解決方案。
陳先生的首要訴求當然是要收回自己的借款,周先生和妻子唐女士則要想方設法減少損失。
在2018年8月20日,周先生和唐女士進行了一項房屋過戶行為。
在此之前,唐女士名下有一套位于四川省閬中市的房屋。
這一天,周先生夫婦將這套房屋過戶到了女兒周某某名下,當時周某某只有10歲。
周先生借的200萬遲遲不能還給陳某,為了要回借款,陳某與周先生所在的公司進行過多次協(xié)商。
但是陳某一直沒能收回借款,由于協(xié)商無效,他向南充市嘉陵區(qū)人民法院提起了訴訟。
陳某想要借助法律的力量盡量減少自己的損失,最好能將借款全部回收。
法院接到訴訟后,相關部門按照流程立案調查,并審判。
2018年11月,嘉陵區(qū)人民法院就此案作出了此案的判決。
因為借款手續(xù)明確,欠債就該還錢,所以判決結果要求周先生夫婦與其公司一同償還陳先生的這筆借款以及相應利息。
一般來說,法院會查證債務人名下所有的資產,包括現(xiàn)金,房產,車輛等等。
如果債務人的現(xiàn)金不夠還債,那么法院就會將房產車輛等其他財物進行查封,然后再進行評估和拍賣。
拍賣財物的所得金額也將用于償還債務。
雖然這一案件在2018年11月就已經做出判決,但是如果周先生夫婦與其公司能夠及時將債務償還,也就不需要后面的強制執(zhí)行流程。
當時周先生夫婦名下還有三套房屋,但是直到2019年4月,這筆債務依然未能償還。
于是,按照法律流程在2019年4月這一案件進入執(zhí)行狀態(tài)。
南充市嘉陵區(qū)人民法院在2019年9月26日出具了一份公告。
這份公告顯示,法院在執(zhí)行周先生所在的公司與周先生夫婦的借貸糾紛一案中,依法將周先生夫婦的女兒周某某名下的一套房屋進行查封。
該公告還要求相關被執(zhí)行人在2019年10月8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
如果逾期的話,法院將對這套房屋進行評估和拍賣。
在這份公告文書中還提到,如果有此案以外的人員認為自己對這套房屋享有租賃等權利而且合法占有的,可以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以及相關證據(jù)。
那么周先生夫婦為什么要將這套房屋登記在女兒名下呢?
是為了轉移資產逃避債務,還是另有隱情?
房屋到底由誰出資購買?
周先生向記者表示,之所以將這套房屋從妻子名下變更登記在女兒名下,是不得已而為之。
這套房屋根本并不是自己購買,也不是自己的妻子唐女士出資,而是唐女士的妹妹,也就是自己的小姨子唐某某出資購買。
所以如果被法院查封并拍賣,那么受損失的是與債務糾紛并無關聯(lián)的唐某某。
周先生表示,在唐某某出資買下這套房屋后,妻子只是代持人。
夫妻兩人因為舉債而陷入債務糾紛,他們擔心這套房屋也會被拍賣,所以,在告知唐某某此事并征得對方同意后,將這套房屋過戶到女兒周某某名下。
因為這場債務糾紛,很可能導致這套房屋被拍賣。
為此周先生的岳父岳母非常生氣,已經和他翻臉,因為這套房屋本來是唐某某買來讓父母住的。
在記者采訪時,周先生承認自己和妻子的確在2018年8月20日將這套原本登記在妻子唐女士名下的房子過戶給了女兒。
但是這套房子的真正主人并不是自己的妻子唐女士,而是自己的小姨子唐某某。
所以周先生認為這套房子不管是登記在妻子唐女士名下還是女兒周某某名下。
他們都不是房屋真正的所有人,唐女士和周某某都是唐某某的代持人。
既然如此,那么大家都會有一個疑問。
既然這套房子是唐某某買下,為什么不登記在自己名下反而要由姐姐或者侄女代持呢?
據(jù)周先生解釋,唐某某常年在外,很長一段時間都無法照顧留在南充的父母,她對此一直心有愧疚,想要找機會補償父母。
在2010年春節(jié)時,唐某某回家探親。
為了向父母盡一份孝心,唐某某決定由自己出資在閬中購買一套房屋供父母居住。
既然是唐某某出資,那么這套房屋應該登記在唐某某名下。
但是由于她個人戶籍的原因,這套購買的房屋無法直接登記在她自己名下。
既然購買這套房屋的初衷是為了讓父母居住,這套房子完全可以登記在唐某某的父母名下,可為何唐某某沒有這樣做呢?
大家都知道,有一些家庭中兄弟姐妹較多時,容易在父母去世后出現(xiàn)財產分割的糾紛,而唐某某也有這個擔心。
她家中一共有姐妹5人,如果將這套房屋登記在唐某某的父母名下,她擔心可能會出現(xiàn)房屋屬權的爭議。
如果父母過世,登記在父母名下的房屋就屬于父母遺產,由自己出資購買的房子就可能會有其他姐妹分。
為了避免日后出現(xiàn)這樣的糾紛,唐某某和父母以及自己的姐姐唐女士協(xié)商后,最終決定由唐女士代為持有這套房屋。
唐某某在購買這套房屋時分兩次付清了房款,共計25萬。
第1次付款就是在2010年探親時,唐某某付了5萬元現(xiàn)金作為定金。
第2次支付了20萬房屋尾款,是從銀行轉賬。
周先生表示,當時唐某某購買房屋的轉賬記錄和憑證都一直留存著。
唐某某出資購下這套房屋,她的父母自己出錢進行裝修,然后就一直居住在內。
周某某夫婦因為債務糾紛被起訴后,唐某某也曾經就購買這套房屋的經過,寫下了一份情況說明。
自從2018年8月,周先生和妻子唐女士因借款案被起訴。
唐女士一直非常擔心,她害怕自己夫妻倆的債務會影響到妹妹唐某某和父母的權益。
因為這套房屋登記在唐女士名下,如果法院強制執(zhí)行,那么這套房屋也會被查封并拍賣。
所以唐女士為了此事,專門和唐某某以及其父母進行了商量。
大家協(xié)商后一致同意,將房屋的代持人變更為周先生和唐某某10歲的女兒周某某。
隨后,周先生夫婦便前往相關部門辦理了變更登記。
周先生告訴記者,原本他也并不是沒有其他資產,他和妻子名下有三套房屋。
但是因為這一場借款官司,這三套房屋都已經全部被法院拍賣,用于償還擔保公司的其他借款。
在他和唐女士名下已經沒有可執(zhí)行的財產了。
這一套登記在女兒名下的房屋并不屬于自己和妻子,如果被拍賣那么受損失的是唐某某。
南充市嘉陵區(qū)人民法院告訴來訪的記者,如果當事人執(zhí)行異議成立的話,那么也許會終止執(zhí)行。
按照2019年9月26日嘉陵區(qū)人民法院所發(fā)出的公告顯示,利益相關的案外人是可以提出書面異議以及相關證據(jù)的。
周先生決定,以女兒周某某的名義對這套房屋提出執(zhí)行異議。
為了證明自己所言非虛,他向南充市嘉陵區(qū)人民法院提交了購房協(xié)議、轉賬記錄以及小姨子唐某某的戶籍證明等作為證據(jù)。
各方解釋
對于周先生的所作所為,借款人陳某的代理人有不同意見。
他向法院表示,盡管房屋登記在周某某名下,但這并不代表房屋為周某某所有,應該根據(jù)實際出資的情況來確定房屋的實際所有人。
周某某只是一個年僅10歲的孩子,是一個未成年人,不可能對涉案房屋支付任何款項。
這套房屋的出資人和所有人就應該是周先生和唐女士。
當周先生夫婦將房屋轉移到周某某名下時,已經處于訴訟過程中,在此時他們轉移房屋是明顯轉移財產的登記。
南充市嘉陵區(qū)人民法院執(zhí)行局相關負責人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法院對周某某名下的房屋進行查封,主要是因為陳某擔心周先生夫婦轉移財產。
陳某還向法院提供了周某某名下登記有一套房屋的線索。
法院在查證后,發(fā)現(xiàn)在年僅10歲的周某某名下,的確有一套房屋。
其轉移時間正是2018年8月,之前是登記在周某某的母親唐女士名下。
在當時那個時間節(jié)點上,這樣的操作的確涉嫌轉移以規(guī)避執(zhí)行,所以法院依法對這套房屋進行了查封。
法院負責人向記者解釋說,查封這套房屋是對這一份財產作出一個臨時的控制措施,這是一個限制行為。
其主要目的是促使周先生夫婦按照法院此前作出的判決,盡快履行相應責任,查封這套房屋并不意味著立即就要將之拍賣。
而且如果周先生等人對這一執(zhí)行決定有異議,有執(zhí)行異議程序可供解決此問題。
周先生夫婦可以提出異議并且出具相關證據(jù),法院會依法查明這套房屋的真實歸屬。
如果法院查明,這套房屋的確是周某某為小姨唐某某代持,也是由唐某某出資購買這套房屋。
與周先生夫婦沒有關系,并且這一過戶行為并不是惡意轉移,那么法院的執(zhí)行程序也會馬上終止。
法院的承辦法官曾經向周先生提出建議,案外人可以通過執(zhí)行異議程序解決此事。
2019年10月9日,周某某以案外人的身份委托代理人向南充市嘉陵區(qū)人民法院提交了《執(zhí)行異議書》,法院已經予以受理。
10月25日,對于周某某提出執(zhí)行異議一事,南充市嘉陵區(qū)人民法院作出了裁定。
經過詳細調查和取證后,法院認為,當事人執(zhí)行異議成立,可終止執(zhí)行。
同時法院也給出了這樣裁定的理由。
在這一案件中,周某某是案外人,她于2018年8月20日取得了這一房屋的所有權。
由他的父母將涉案房屋轉移至她名下,這一轉移行為發(fā)生在法院對這套房屋進行查封之前。
按照執(zhí)行的相關規(guī)定來判斷,這套房屋的確應為周某某所擁有,所以周先生以周某某的名義提出異議的理由成立。
在法院的裁定下,這一套在周某某名下的房屋被停止執(zhí)行。
當然,按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如果案外人和當事人對于這項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或者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在這份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法院提起訴訟。
對此,一些律師對于這一案件也有自己的看法。
四川建投律師事務所的一位律師認為,在這樣的案件中,當事人是否轉移財產,應該是由申請執(zhí)行人通過提起訴訟來解決的。
如果是由法院直接執(zhí)行“轉移財產”,則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guī)。
按照法院的裁定,法院已經終止對案涉房屋的執(zhí)行,如果相關人員如果不服,也可以通過訴訟解決這兩個問題。
第一:案外人在這種情況下對房屋是否應該享有排除強制執(zhí)行的權利?第二:這種房屋的所有權最終歸屬。
成都唯情法律咨詢有限公司負責人認為,按照相關法律條規(guī),這一案件中的被執(zhí)行人是周先生夫婦。
但是按照已登記不動產的登記簿來判斷,本案的權利人是周某某,所以的確應該裁定為終止執(zhí)行。
在國家的相關條例中,已經有明確的條例規(guī)定,負有執(zhí)行人民法院判決和裁定義務的人在判決和裁定生效以后,責任主體拒不執(zhí)行判決裁定才是違法行為。
在還不能得知雙方當事人誰勝誰負的訴訟階段,被執(zhí)行人處置自己擁有的財產,是不能構成拒不執(zhí)行判決裁定的違法行為的。
從這些律師各自的看法可以看出,大家都認為法院的裁定沒問題,只是在處理和查封這套房屋時應該更為謹慎。
法院按照相關法律法規(guī),沒有認定周先生是轉移財產,而且這套房屋的權利人就是周某某。
所以不能封存,更不能拍賣后用來還款。
在這一案件中,比較大的爭議點在于:周先生夫婦將房產過戶到女兒名下,是不是為了逃避還債而進行的財產轉移。
按照周先生的說法,自己原本擁有的三套房產都已經被法院拍賣執(zhí)行,女兒名下的房產實際是由小姨子唐某某購買。
周先生就這一事件提出了自己的說明和證據(jù),證明自己并非為了逃避執(zhí)行而轉移,法院也根據(jù)相關法規(guī)作出了裁定。
這一案件在業(yè)內引起了關注和爭議,這也是一件好事,法律法規(guī)在這樣的爭議中會得到進一步完善。
關鍵詞: 區(qū)人民法院 執(zhí)行異議 轉移財產 出資購買 無力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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